前 言
本标准的第4章、第5章、8.1及第9章是强制性的,其余条款为推荐性的。
本标准代替DB52/434-2001《饮用天然泉水》。
本标准与DB52/434-2001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将标准的范围、定义进行了修订完善;
——修订感观要求4项(色度、浑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)(见4.2);
——增加了界限指标的规定(见4.3.1);
——将限量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合并为“常规理化指标”,增加4项(pH、余氯、三氯甲烷、总α放射性),修订4项(镉、砷、耗氧量、总β放射性),删除14项(锂、锶、碘化物、锌、钡、铬(Cr6+)、汞、银、硼、硒、氟化物、硝酸盐、氰化物、226镭放射性)(见4.3.2);
——微生物指标增加2项(霉菌、酵母菌),修订1项(大肠菌群)(见4.4);
——增加了净含量要求(见4.5);
——试验方法细化,明确了水质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(见第6章);
——修订了检验规则(见第7章);
——修订了产品标签须标明的指标,强调主要标明反映水质特征的界限指标,不强制要求标明主要阳离子、阴离子含量范围(见8.1.3);
——明确“净含量大于3000mL,采用多次循环使用容器包装的产品(在开启封盖前)保质期不少于一个月”(见第9章)。
——对水源地评价进行了修订,将水源地的要求调整于附录A。
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。
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贵州省矿产品黄金宝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归口。
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。
本标准由贵州省矿产品黄金宝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、贵州省标准化协会负责主要起草;贵阳鸿远凯维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、贵州纯露饮品有限公司、贵阳花溪联和水厂、贵州飞龙雨绿色实业有限公司、贵州广顺凉水井酒厂参与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郑松、贾立宇、张晓丽、顾艳红、周红红、严景芬、何庆洪、曾永俭、毛开华、戚亚民。
本标准于2001年12月首次发布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
饮用天然泉水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;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4789.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、饮料检验
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/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
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
GB/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GB/T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
GB 17323-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
饮用天然泉水
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,在一定区域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,在通常情况下,其动态(流量、水质、水温、水位)相对稳定,经过滤、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,不添加任何物质,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。
4 要求
4.1 原料要求
4.1.1 原料用水: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。
4.1.2 水源卫生防护:按GB 8537 规定执行。
4.2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 1
项 目 |
要 求 |
色度/度 |
≤10,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|
浑浊度/NTU |
≤3 |
臭和味 |
不得有异臭异味 |
肉眼可见物 |
不得检出 |
4.3 理化指标
4.3.1界限指标
应有一项(或一项以上)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 2
项 目 |
指 标 |
锂/(mg/L) |
0.10 ~ 5.0 |
锶/(mg/L) |
0.10 ~ 5.0 |
锌/(mg/L) |
0.10 ~ 1.0 |
碘化物/(mg/L) |
0.10 ~ 0.50 |
偏硅酸/(mg/L) |
≥ 7.0 |
硒/(mg/L) |
0.005 ~ 0.01 |
溶解性总固体/(mg/L) |
50 ~ 1000 |
电导率[(25±1)℃]/(μS/cm) |
≥ 15 |
4.3.2常规理化指标
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 3
项 目 |
限 值 |
pH |
6.5~8.5 |
亚硝酸盐/(mg/L) |
≤ 0.005 |
耗氧量(以O 2计)/(mg/L) |
≤ 2.0 |
铅/(mg/L) |
≤ 0.01 |
总砷/(mg/L) |
≤ 0.01 |
铜/(mg/L) |
≤ 1.0 |
镉/(mg/L) |
≤ 0.005 |
余氯/(mg/L) |
≤ 0.05 |
挥发性酚(以苯酚计)/(mg/L) |
≤ 0.002 |
三氯甲烷/(mg/L) |
≤ 0.02 |
总α放射性/(Bq/L) |
≤ 0.10 |
总β放射性/(Bq/L) |
≤ 1.0 |
4.4 微生物指标
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 4
项 目 |
限 值 |
菌落总数/ (cfu/mL) |
≤ 50 |
大肠菌群/ (MPN/100 mL) |
≤ 3 |
霉菌/ (cfu/mL) |
≤ 10 |
酵母菌/ (cfu/mL) |
≤ 10 |
致病菌(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) |
不得检出 |
4.5 净含量
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,应符合国家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。
4.6 其它要求
4.6.1 应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、加工与灌装。允许曝气、倾析、过滤。
4.6.2 禁止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。
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
饮用天然泉水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。
6 试验方法
6.1 感官要求
按GB/T 8538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2 理化指标
6.2.1 锂、锶、锌、碘化物、偏硅酸、硒、溶解性总固体、pH、铜、镉、铅、总砷、耗氧量、挥发性酚、亚硝酸盐
按GB/T 8538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2.2 电导率
按GB 17323-1998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2.3 余氯、三氯甲烷、总α放射性、总β放射性
按GB/T 5750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3 微生物指标
按GB/T 4789.21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4 净含量
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 组批
同一班次、同一台灌装机灌装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。
7.2 抽样
7.2.1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:瓶装水18瓶(净含量≤3000mL);桶(袋)装水6桶(净含量> 3000mL)。
7.2.2将其中的6瓶或1桶(袋)用于感官、理化检验;4瓶或1桶(袋)用于微生物、净含量检验;其余的样品封存1个月备用。
7.3 检验
7.3.1 出厂检验
7.3.1.1 产品出厂前,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。
7.3.1.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、标签、净含量。
7.3.2 型式检验
7.3.2.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,亦须进行:
——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;
——停产3个月以上,再恢复生产时;
——水源水质有较大波动时;
——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7.3.2.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.2~4.5规定的全部指标。
7.4 判定规则
——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不得复检,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—— 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(含一项)不合格,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若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 标志
8.1.1 产品标签上应表明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名称。
8.1.2 产品标签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,标注产品名称、净含量、制造者(或经销者)的名称和地址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。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应排在同一展示面。
8.1.3 产品标签上应标明:pH、界限指标(一项或一项以上)的含量范围。鼓励企业标明体现自身水质特征的其它指标。
8.2 包装
8.2.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/T 10790 的要求。
8.2.2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,封盖严密,无渗漏现象,标签封贴紧密牢固。
8.2.3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 要求。
8.3 运输
8.3.1 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卫生。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。
8.3.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,严禁扔摔、撞击、挤压。
8.3.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、雨淋、受潮。
8.4 贮存
8.4.1 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。
8.4.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通风的库房中;严禁露天堆放、日晒、雨淋或靠近热源;包装箱底部应垫有100 mm以上的垫板。
8.4.3 在零摄氏度以下运输贮存时,应有防冻措施。
9 保质期
在符合8.3和8.4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,开启封盖前,
——净含量小于等于3000mL的产品,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;
——净含量大于 3000mL时,由多次循环使用容器包装的产品,保质期不少于1个月;
——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条件,在验证的基础上提出优于上述规定的具体保质期。
附录A
(资料性附录)
饮用天然泉水水源要求
A1 水源地
A1.1 水源地评价
A1.1.1 宜对水源地所在的整个水文地质单元开展以供水为目的的比例尺1︰5000~1︰10000水文地质详查,查明水源地水文地质、环境地质条件、地下水开发利用条件。
A1.1.2 生产井宜按照国家标准GB 50027有关规定进行抽水试验,并编制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表。
A1.1.3 取水点宜有一个以上水文年的地下水动态(流量、水位、水温)长期监测资料。观测频率:水温小于25℃的水源点为每10天一次,雨季加密观测;水温大于25℃的水源点为每月观测一次。并编制相应动态观测曲线。
A1.1.4 水源地水资源评价:当以泉作开采水源时,取保证率(P)为95%的泉流量作允许开采量;当以深井作取水水源时,宜在枯季进行抽水试验。试验采用稳定流抽水,做3次以上降深试验,各降次试验水位、流量连续稳定时间分别为24、12、8小时。根据试验结果结合含水层特征、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井允许开采量。
A1.1.5 水源水宜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丰、平、枯水期(采样间隔约为四个月)的水质检验报告(按附录B填写)。其主要组分(溶解性总固体、K+、Na+、Ca2+、Mg2+、HCO3-、SO42-、Cl-)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宜超过30%(当某一成分含量低于10mg/L时,变化范围不宜超过50%)。
A1.1.6 泉水开采时,其水量、水位宜保持稳定,水位(水压)不得出现持续下降。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±2℃。
A1.1.7 作饮用天然泉水开发的水源地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宜大于50m3/d。
A1.2 水源地监测
A1.2.1 水源开发后,宜继续进行水质、水量、水位、水温的动态监测,观测频率不宜低于每季度一次。A1.2.2 每年宜进行一次水源水水质检测,监控水质变化情况。
A1.2.3 在可能遭受污染的地区,宜根据污染源特点对水质进行监测,以防止水源污染。
A2 水源地评价报告资料
A2.1 勘查单位水文地质勘查资质。
A2.2 水源地的位置、坐标、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,附交通位置图。
A2.3 地下水形成条件。
A2.4 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(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)。
A2.5 水源地、地下水动态特征(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)。
A2.6 水质评价,附丰、平、枯水期水质检验报告。
A2.7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。
A2.8 水源地环境地质条件。
A2.9 水源地卫生防护[附水源保护区图(比例尺:1:5000~1:10000)]。
A3 水源水质及检验
A3.1 水源水质宜符合GB5749和4.3.1的要求。
A3.2 水质的检验按相关标准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