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19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((’’十二五”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》(国办发〔2012)24号)。规划指出,“十二五”期间,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/日。其中,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/日,县城1006万立方米/日,建制镇955万立方米/日;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/日,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/日,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旧。全部建成后,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,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,各省(区、市)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,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。
2015年4月2日,国务院颁布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国发〔2015)17号)。计划指出,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,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,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。敏感区域(重点湖泊、重点水库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)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,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。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,到2020年,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,县城、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%95%左右。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”。
同时,随着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不断发展,国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日趋严格,各地也依据新标准严格执行,排水标准的提升对污水处理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《“十二五”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》(国办发〔201引24号)提出,对部分己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,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。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、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,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、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。
“十二五”期间,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旧。其中,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旧,县城527万立方米旧,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旧;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旧,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旧,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旧。